1.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1 项目概况:2023年本溪市公安局公共场所出入口人脸识别系统建设项目,采购预算为1967943元(不含税),2209571.96元(含税)。
1.2 招标内容:本次采购网络摄像机(室内)800台,硬盘录像机(8路2盘位)24台,硬盘录像机(16路4盘位)11台,硬盘录像机(32路8盘位)24台,硬盘263个,视频云存储1套,视频云管理软件1套,通用AI服务器1台,设备安装调试860个,监控箱465个,辅材1项,系统集成1项(具体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要求)。
交付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到货、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
交货地点:本溪市联通指定地点。
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1.3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中标人数量为1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100%。
1.4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总价1948263.57元(不含税),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2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财务要求:能够开具税率为6%及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证明材料或曾经开具过税率为6%及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3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无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 本项目投标人如非制造商,须提供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摄像头、视频云存储)的授权,制造商和被授权的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产品仅能授权一个投标人,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7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8)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
(9)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0)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2)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 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7)与中国联通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持股、任职(兼职)情况;
(18)不同供应商上传投标(应答)文件的MAC地址相同;
(19)处于禁入期内的中国联通黑名单供应商及其所注册设立的与其现有经营业务相似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处于禁入期内的中国联通黑名单的禁入人员参与投标;
(20)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存在联系人、联系电话或联系邮箱相同的。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03月07日17时00分至2024年03月12日17时00分。
1.1 项目概况:2023年本溪市公安局公共场所出入口人脸识别系统建设项目,采购预算为1967943元(不含税),2209571.96元(含税)。
1.2 招标内容:本次采购网络摄像机(室内)800台,硬盘录像机(8路2盘位)24台,硬盘录像机(16路4盘位)11台,硬盘录像机(32路8盘位)24台,硬盘263个,视频云存储1套,视频云管理软件1套,通用AI服务器1台,设备安装调试860个,监控箱465个,辅材1项,系统集成1项(具体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要求)。
交付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到货、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
交货地点:本溪市联通指定地点。
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1.3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中标人数量为1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100%。
1.4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总价1948263.57元(不含税),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2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财务要求:能够开具税率为6%及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证明材料或曾经开具过税率为6%及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3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无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 本项目投标人如非制造商,须提供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摄像头、视频云存储)的授权,制造商和被授权的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产品仅能授权一个投标人,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7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8)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
(9)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0)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2)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 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7)与中国联通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持股、任职(兼职)情况;
(18)不同供应商上传投标(应答)文件的MAC地址相同;
(19)处于禁入期内的中国联通黑名单供应商及其所注册设立的与其现有经营业务相似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处于禁入期内的中国联通黑名单的禁入人员参与投标;
(20)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存在联系人、联系电话或联系邮箱相同的。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03月07日17时00分至2024年03月12日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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