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亿安仓智慧供应链项目已由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以亿安仓智慧供应链项目(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宁经管委行审备[2023]12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京亿安仓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非政府性资金:17000.00万元,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非政府性资金:17000.00万元构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2. 项目概述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云峰路以南、云龙路以西
2.1.2 工程规模: 总建筑面积约40000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最大约39249.75?,地上5 层,建筑物高度约24m,单跨跨度为35.6米。本工程采用三板技术建造。
2.1.3 合同估算价: 11000.00万元
2.1.4 总工期要求: 600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2024年4月22日
施工开工日期:2024年7月20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5年12月2日
2.2 招标内容和范围: 亿安仓智慧供应链项目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设计、采购、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的全部工作。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所有专业设计、专项设计、深化设计及相关设计配套服务等全部工程设计工作;采购内容包括本项目工程所需的全部设备采购;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土石方、桩基、土建及水电安装、装饰装修、钢结构、消防、变配电、通风空调、智能化、电梯、抗震支架、室外附属 (综合管网、道路、停车场、大门围墙、景观绿化、标识系统、室外照明)等全部工程施工。本工程采用三板技术建造。
2.3 工程总承包类型: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设计-采购-施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3.2 资格审查可选条件:
3.3 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04-08 09:40:00
来源:项目来源
| 1、企业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企业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A) 设计资质要求: 设计资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 (B) 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之一: 注册建筑师一级 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一级 房屋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6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公寓项目除外)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且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B)工程总承包分包的设计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工程总承包分包的单项合同投资额或建安费6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公寓项目除外)的设计业绩,且担任设计负责人。(需提供工程总承包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分包合同。时间、金额均以分包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C)工程总承包分包的施工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工程总承包分包的单项合同金额6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公寓项目除外)的施工业绩,且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需提供工程总承包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分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分包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D)工程施工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6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公寓项目除外)的施工业绩,且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E)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投资额或建安费6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公寓项目除外)的设计业绩,且担任设计负责人;(需提供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时间、金额均以设计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F)工程监理业绩/工程总承包监理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6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公寓项目除外)监理业绩,且担任总监理工程师。(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业绩认定标准: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接的,资格审查时,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可兼得。 (2)所有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加盖行业主管部门签章的直接发包登记表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5、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审查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1.4.2要求。 6、施工资质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等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8、项目管理机构:(1)设计负责人:申请人拟委派的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2)施工负责人:申请人拟委派的施工负责人必须具备建筑工程一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证书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注: 申请人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 对于由投标人自行完成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投标人在项目管理机构中应配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于投标人依法分包的施工或设计业务,投标人在项目管理机构中应配备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施工或设计协调管理人员。 9、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该项目采用: 国有资金,前期咨询单位可以参加投标; 10、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1.4.3的要求。 11、提供《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 |
| 1、企业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6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公寓项目除外)的工程总承包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B)工程总承包分包的设计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工程总承包分包的单项合同投资额或建安费6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公寓项目除外)的设计业绩。(需提供工程总承包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分包合同。时间、金额均以分包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C)工程总承包分包的施工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工程总承包分包的单项合同金额6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公寓项目除外)的施工业绩。(需提供工程总承包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分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分包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D)工程施工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6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公寓项目除外)的施工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E)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投资额或建安费6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公寓项目除外)的设计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时间、金额均以设计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业绩认定标准: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与企业业绩不可兼得。所有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2)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加盖行业主管部门签章的直接发包登记表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2、本次招标是否接受黄牌警示单位投标:不接受 3、投标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要求: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应无下列行为:(符合,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a.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b.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2)根据《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3]91号)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应自觉确保本单位资质状态符合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在本工程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监管情况进行核查,若投标人用于投标的资质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按照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信息、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4)如联合体投标,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是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的职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 (5)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1)省、市级许可的企业资质延期和延续:许可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此类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到2024年6月30日,并在省、市级许可资质延续后的相应资质证书上予以单独标识有效期。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但还未收到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企业,2024年3月1日前在参加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资质证书原件(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提供原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即视为提供了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6)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已取消,本次投标不接受临时建造师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7)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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