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液)应当由有资质处理危险废物(液)的合法专业机构进行收集处置。二、采购项目与标段交货期限: 2024年3月16日至2026年12月31日质保期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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