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第一章 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原内容“3.设备自工厂发运前 15天,卖方向买方提供此批次发货设备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预付款部分)后,买方向卖方付至此次发货设备价款的60%,卖方需同时提供等额设备款保函。”澄清为:设备自工厂发运前 15天,卖方向买方提供此批次发货设备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预付款部分)后,买方向卖方付至此次发货设备价款的 80%,卖方需同时提供等额设备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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