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5页专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序号********不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双方另行约定如下:“试验或检验属于承包人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应在具体施工工序实施前30日历天在发包人提供的质量检验检查机构的名单内自行选定质量检查机构进行检验、试验。若发包人提供的质量检验检查机构名单没有专项检测资质的,承包人可以自行选定其他的质量检验检查机构,并将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复印件、质量检测机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资质与组成、质量检查程序与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及措施报告等资料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批,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验频率,要求质量检测机构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如实检测、鉴定,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弄虚作假,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与费用由承包人与质量检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材料采购并运至工地现场,承担按相关规定试验、取样及检测的责任和费用。因承包人逾期报送质量检查机构相关资料或未及时开展各种试验、取样、检测工作或逾期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或未按现行有关规定开展检测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删除,招标文件中凡涉及该内容均作相应修改,其余内容不变。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13页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工程开工后,承包人申请第一笔安全文明施工费,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30%,随后在后期的进度款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再支付;当工程进度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30%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照施工进度同期同比例支付。”修改为“工程开工后,承包人申请第一笔安全文明施工费,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随后在后期的进度款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再支付;当工程进度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照施工进度同期同比例支付。”,招标文件中凡涉及该内容均作相应修改,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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