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资产 (一)###街黄金珠宝文化****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公司宁夏回****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 46,558,********元。其中:本金32,19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4,146,********元,其他债权22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名下位于银川综合保税区西部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一期项目********.06㎡在建工程及********㎡土地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权证号为:灵为用(2014)第********号;他项权证号为:(2015)灵房(在建)抵字第005号、灵他项(2015)第0479号);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公司及自然人王智勇、苟艳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位于银川综合保税区,经营范围:黄金珠宝饰品,贵金属及文化艺术品的设计研发、进料加工、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贸易、艺术品(不含古董)的收藏,工艺品、手表、眼镜、展示交易及进出口贸易,黄金珠宝###市场管理,项目投资及咨询,营销策划及会议展览,货物进出口贸易等,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中阿互****公司100%持股。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公司 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公司成立于2011年06月30日,位###市,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金银首饰加工、回收;金银首饰批发兼零售;金条、银条销售、回收;对外****网上经营:金银制品、珠宝首饰销售、回收;以自有资金向房地产业、矿业###路###市政建设、园林绿化进行投资;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电子信息技术开发;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培训、家教、中介服务);农副产品种植养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公司的工商经营状态为正常经营。 (2)王智勇,男,汉族,###市北培区。 (3)苟艳,女,汉族,###市北培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3月19日,银川中院做出2019(宁)0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街黄金珠宝文化****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公司借款本金3219万元、利息********.58元,并以借款本金321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如被申请人###街黄金珠宝文化****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公司可以对被申请人###街黄金珠宝文化****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市临河镇银川综合保税区中央大道东侧面积为********.06㎡的在建工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灵国用(2014)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申请人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公司、王智勇、苟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街黄金珠宝文化****公司、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公司、王智勇、苟艳负担。 ****公司已申请执行,银川中院下发(2020)宁01执4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街黄金珠宝文化****公司、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公司、王智勇、苟艳银行存款33,411,********元及利息;2、若被执行人###街黄金珠宝文化****公司、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公司、王智勇、苟艳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银川综合保税区西部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区,区位发展潜力较大,具备较好投资价值。 (二)宁夏盐池福****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公司宁夏回****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 32,344,********元。其中:本金17,279,********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4,948,********元,其他债权11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王登成、官凤以其名下位######街众鑫综合楼面积为********㎡房产及********㎡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权证号:盐房权证西字第********号、********号、********号,盐国用(2010)第144号、145号、146号;他项权证号:盐房他证花马池镇字第********号,盐他项(2015)第230号),保证人为王登成、官凤。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位###县###街303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食品销售;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办公服务;打字复印;办公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音像制品出租;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平面设计;摄影扩印服务;礼仪服务;婚庆礼仪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显示器件销售###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市场营销策划;咨询策划服务;电竞赛事策划;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竞赛组织;组织体育表演活动;谷物种植;豆类种植;薯类种植;蔬菜种植;水果种植(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王登成持股55%、凤持股45%。该企业目前维持经营。 3.担保人基本情况 (1)王登成(也为抵押人),男,汉族,住宁###县。 (2)官凤(也为抵押人),女,汉族,住宁###县。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吴忠中院于2018年6月21日下发(2018)宁03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被告在7月15日前归还工行本金及欠息;如不能按期归还,工行有权对上述抵押物处置优先受偿,责任限额2000万元。 现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街众鑫综合楼,现为盐池福海大酒店使用,该酒店###县内较为高档的酒店,知名度高,现正常经营,具备投资价值。 (三)宁夏五朵梅食****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公司宁夏回****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 23,355,******** 元。其中:本金14,999,********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8,190,********元,其他债权16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由固原家****公司(现更名为固原聚鸿****公司)用其名下位#####街面积为6476㎡房产及********.08㎡土地提供抵押(权证号:固###市字第********号、固国用(2010)第016号;他项权证号:房###市字第********号、固他项(2015)第195号),保证人###市利是多投****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位###市经济开发区轻工产业园,经营范围:小杂粮、淀粉制品、面粉制品加工及销售,其他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杂粮种植、收购及技术服务。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公司###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市利是多投****公司持股********%、贺卫东持股********%、余建学持股********%。该企业目前工商查询为在营开业状态。 3.担保人基本情况 (1###市利是多投****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日,法人代表毛志晖,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U,注册地址###市福田###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112,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股权投资(不含限制项目)。 (2)固原家****公司(现更名为固原聚鸿****公司),该企业属****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余建兵;注册资本:1000万;成立日期:2008年02月01日;登记机关###市工****局,核准日期:2013年07月26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市场管理。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5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9)宁0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五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公司宁夏业务部偿还贷款本金14,999,********元及利息1,223,********元、罚息694,********元。对以后的罚息及复利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2、原告就拍卖、变卖被告固原聚鸿****公司位###市开###街东的固###市字第********商业用房一处和位#####街的固国用(2010)第016号商业用地一处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3、被告深圳利是多投****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得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5.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市开###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已开发使用,土地性质为商服,具备投资潜力。 (四)宁夏强****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公司宁夏回****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344,********元。其中:本金12,312,********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871,********元,其他债权16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名下位###市兴庆区金三角现###市场20号楼********㎡房产及对应********㎡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位###市德胜工业园###街10号,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工程机械、挖掘机、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钢材、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电器机械、橡胶制品、农副产品(不含专项审批)、水暖配件、五金工具、金属材料、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工程机械设备的售后服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花、草、树木种植;畜禽养殖(不含种禽、特禽及专项审###路普通货物运输;种子、化肥(低毒低残留)、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产品)、农机的销售;农业技术的咨询、推广;货运代办,物流信息咨询,信息配载,装卸搬运,仓储,货物专运运输(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出入境货物,货物联运,国际货物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土石方开挖;煤炭开采;焦炭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20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徐光文持股********%、王先道持股********%。该企业目前工商信息为在营开业状态。 3.担保人基本情况 (1)徐光文,男,汉族,住宁######县。 (2)汪凤琴,女,汉族,住宁###市兴庆区。 (3)徐永,男,汉族,住宁######县。 (4)张伟,女,汉族,住宁######县。 (5)王先道,男,汉族,住宁###市金凤区。 (6)徐改荣,女,汉族,住甘肃###县。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1月2日,银川中院下发(2018)宁0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公司银川****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公司)字0020号)项下借款本金494万元、利息********.15元(利息计算暂至2018年2月21日)及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计算);2、如被告宁夏强****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公司银川城区支行可以对被告宁夏强****公司名下位###市兴庆区金三角现###市场20号楼5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6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7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8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9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10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的产权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宁夏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公司银川****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公司)字0231号)项下借款本金8,369,********元、利息********元(利息计算暂至2018年2月21日)及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计算);4、如被告宁夏强****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三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公司银川城区支行可以对被告宁夏强****公司名下位###市兴庆区金三角现###市场20号楼2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2层2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3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3层2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3层3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88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被告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强****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宁夏强****公司、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负担。 现该案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市###街房产,区位优势好,现为闲置状态,产权清晰,具备投资价值。 (五)固原聚鸿****公司(曾用名:固原家****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公司宁夏回****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998,********元。其中:本金9,979,********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8,936,********元,其他债权8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由宁夏天隆粉****公司提供了1713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路面积为********㎡工业厂房及面积为********.74㎡土地(证号:宁201###市不动产权第********号,他项权证号:宁(2017###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由余建学,徐凤玲提供89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家道农###市场面积为********㎡的商业用房及面积为96㎡土地使用权(证号:宁(2017###市不动产权********号;他项权证号:宁(2017###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保证人为余建学、徐凤玲、余建兵、王惠玲。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市场管理。,注册资金10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余建学持股97%、余建兵持股3%。该企业目前勉强维持经营。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宁夏天隆粉****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位于宁###市原州区清河镇什里村,经营范围:粉丝制品加工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张建国持股95%、宋计伟持股5%。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担保人为自然人: (1)余建学,男,户籍所在地为宁###市原州区。 (2)徐凤玲,女,户籍所在地为宁###市兴庆区。 (3)余建兵,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宁###市原州区。 (4)王惠玲,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市原州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市中院下达了(2018)宁0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固原聚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公司固原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8元(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以及逾期贷款利息(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2、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固原聚鸿****公司追偿;3、确认中国建设银****公司固原分行对余建学、徐凤玲、宁夏天隆粉****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余建学、徐凤玲、宁夏天隆粉****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固原聚鸿****公司追偿;4、驳回中国建设银****公司固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固原聚鸿****公司、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宁夏天隆粉****公司共同负担。 现该案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位######路面积为********㎡工业厂房及面积为********.74㎡土地,交通便利,区位优势较好,具备投资潜力。 (六###市美****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公司宁夏回****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927,********元。其中:本金7,369,********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8,499,********元,其他债权5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借款人先后2次办理借款共计800万元,情况如下: ①借款###市美****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在建###市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ZW-XQYLD-021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年利率为基础利率增加********个基点,期限1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该笔借款由宁夏黄****公司及自然人刘鹏飞、王莉、王春林、王春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借款人提供最高额530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沙坡头宁钢大道面积为********㎡的工业厂房及面积为********㎡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号、卫国用(2013)第********号;他项权证号:卫房他证沙坡头区字第********号、卫他项(2014)第47号)。 ②借款###市美****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在建###市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ZW-XQYLD-073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年利率为基础利率增加********个基点,期限1年为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2月12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刘鹏飞,王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由借款人提供最高额905万元的抵押担保,****公司名下位于沙坡头宁钢大道面积为********㎡的工业厂房(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卫房他证沙坡头区字第********号)及面积为********㎡的土地使用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位###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纸板容器、塑料包装物附件制造、销售;纸张、五金产品、建材、其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润滑油的批发、零售,注册资金1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鹏飞持股95%、王莉持股5%。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企业:宁夏黄****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位###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玻璃钢制品(玻璃钢输水管道、玻璃钢储罐、玻璃钢化粪池、玻璃钢电缆保护管、玻璃钢顶管、玻璃钢防腐材料、玻璃钢复合材料及其他玻璃钢制品)生产、销售,注册资金268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王虎持股50%、王芳持股50%。该企业目前工商查询为在营开业状态。 保证人为自然人: (1)刘鹏飞,男,汉族,住宁###市沙坡头区。 (2)王莉,女,汉族,住宁###市沙坡头区。 (3)王春林,男,汉族,住宁###市沙坡头区。 (4)王春节,男,汉族,住宁###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项目分两案诉讼: 300万元一笔:2018年7月23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2018)宁05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市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公司中卫分行返还贷款本金300万元,支付2018年4月4日之前的贷款利息********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2018年4月4日之后的贷款利息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刘鹏飞、王莉对被###市美****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公司中卫分行承担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中国建设银****公司中卫分行对被###市美****公司抵押的车间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号)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市美****公司所欠上述借款本息的权利;4、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如被###市美****公司、刘鹏飞、王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收取********元,由被###市美****公司、刘鹏飞、王莉负担。 已申请强制执行。 ********万元一笔:2019年5月22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2018)宁050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市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公司中卫分行返还本金********.06元,支付2018年4月4日之前的贷款利息********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2018年4月4日之后的贷款利息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宁夏黄****公司对被###市美****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公司中卫分行承担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中国建设银****公司中卫分行对被###市美****公司抵押的工业用土地、车间厂房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的权利。如被###市美****公司、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宁夏黄****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收取********元,由被###市美****公司、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宁夏黄****公司负担。鉴定费********元由被告王春节、王春林、宁夏黄****公司负担。 已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沙坡头宁钢大道面积为********.35㎡的工业厂房及********㎡的土地使用权,在中卫工业园区内,区位优势显著,交通便利,工业配套设施齐全,具备投资潜力。 (七)宁夏红中宁枸****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公司宁夏回****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09,169,********元。其中:本金198,019,********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10,096,********元,其他债权1,05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借款人先后4次向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办理借款共计2亿元,情况如下: ①宁夏红中宁枸****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年(中卫)字********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6年12月28日发放,期限至2017年12月20日,利率********%。该笔借款由宁夏红中宁枸****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企业78#、84#储酒罐白兰地酒********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金山,曹静江。后将该笔贷款展期至2018年11月16日。 ②宁夏红中宁枸****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83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中卫)字********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3月15日提款两笔8300万元,到期日2018年3月13日,利率********%。该笔借款由宁夏红中宁枸****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企业橡木桶包装225升宁夏红XO枸杞白兰地酒536桶********万升、橡木桶包装350升宁夏红XO枸杞白兰地酒 72桶********万升、149#储酒罐白兰地酒********万升、155#储酒罐白兰地酒********万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金山,曹静江。 ③宁夏红中宁枸****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5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中卫)字********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5月16日发放,期限至2018年5月15日,利率********%。该笔借款由宁夏红中宁枸****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企业245#储酒罐白兰地酒14万升(本次尽调提供质押物********万****公司位于金凤区长城花园南区25号楼5号、6号营业房两处提供抵押担保(房权证金凤区字第********号、********号,建筑面积********㎡;相应土地证号:银国用(2011)第********号、********号,土地面积********㎡;办理抵押权登记:宁(2017)金凤区不动产证明第********号、********号)。连带责任担保人为张金山,曹静江。 ④宁夏红中宁枸****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52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中卫)字********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利率为提款日基准利率加********个基点,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7月10日发放,期限至2018年7月9日,利率********%。该笔借款由抵押物为:企业244#储酒罐白兰地酒21万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金山,曹静江。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街,经营范围: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茶叶制品生产;酒制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其****公司,股东:宁夏红枸杞产****公司持股********%、宁夏香山酒业(****公司持股********%。该企业目前正常经营。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张金山,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市兴庆区。 (2)曹静江,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7月26日已取得(2018)宁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红中宁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公司中卫支行借款本金198,019,********元,利息3,379,********元(自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共计201,398,********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如被告宁夏红中宁枸****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公司中卫支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公司中卫支行对其2990万元《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2017年(展)字0004号]项下债权,有权就宁夏红中宁枸****公司73#、78#、84#不锈钢储酒罐的酒体;对其83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中卫)字********号]项下债权,有权就宁夏红中宁枸****公司149#、155#不锈钢储酒罐和608桶橡木桶的酒体;对其35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7年(中卫)字********号]项下债权,有权就宁夏红中宁枸****公司245#不锈钢储酒罐的酒体和位###市金凤区长城花园南区28号5、6号营业房(房产证号分别为:房权证金风区字第********号、房权证金风区字第********号)及房产占用范国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银国用(2011)第********号、银国用(2011)第********号);对其5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中卫)字********号项下债权,有权就宁夏红中宁枸****公司244#不锈解储消罐的酒体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实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张金山、曹静江对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同欠付的2990万元《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2017年(展)字0004号]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张金山、曹静江对被告宁夏红中宁枸****公司欠付的83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中卫)字********号]、35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中卫)字********号]、5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中卫)字********号]项下债务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张金山、曹静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红中宁枸****公司迫偿;(6)驳回中国工商银****公司中卫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工商****公司中卫支行预交,由被告宁夏红中宁枸****公司、张金山、曹静江共同负担。 ###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下达(2020)宁0521执12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红中宁枸****公司、张金山、曹静江银行存款、收入202,72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资产抵押物价值充足,灌装白兰地年代久远,品质良好,装瓶即可销售,颇具投资潜力。 (八)宁夏奥园文体产****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公司宁夏回****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7,561,********元。其中:本金25,67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1,708,********元,其他债权18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市奥****公司(现名:宁夏奥园文体产****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在工行宁夏分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29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公司)字0****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1年至2014年12月9日。后三次展期至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22日到期。该笔借款###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公司位于兴庆###街体育巷面积为********㎡8号房产及********㎡土地(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号房产及相应土地银行国用(2012)字第********号)抵押,并办理了相应权证(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号、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号、银他项(2014)第********号);由席华、陆莉萍、席娟、李伟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位#####街体育巷8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歌舞娱乐活动。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公司###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席华持股********%、王丽萍持股24%、王震持股13%、席广鑫持股13%、席娟持股********%。该企业目前正常经营。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公司(现###市通城置业集团****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1年,位#####街体育巷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58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席华持股********%、宁夏奥园文体产****公司持股********%、席娟持股********%。 担保人为自然人: (1)席娟,女,汉族,住宁###市兴庆区。 (2)李伟生,男,汉族,住宁###市兴庆区。 (3)席华,男,汉族,住宁###市兴庆区。 (4)陆莉萍,女,汉族,住宁###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3月25日,已取得银川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宁01民初252号,判决如下:一、宁夏奥园文体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67万元,利息********.05元,并以借款本金2567万元为基数,按照2017年10月28日《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2019年8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席娟、李伟生、席华、陆莉萍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奥园文体产****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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