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NHY磋20240201n
项目名称:《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技术咨询研究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25
最高限价(万元):25
采购需求:《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技术咨询研究,1项。
服务范围:以确保在2025年全市新产生磷石膏实现100%无害化处理,综合消纳量(包括综合利用量和无害化处理量)与产生量实现动态平衡,从根本上消除磷石膏堆存安全环保风险,并指导磷石膏产生企业配套建设(或委托建设)相应能力的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使全市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达到技术先进、保护环境、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为目标,编制起草《昆明市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试行)》。
服务标准:以国家、省有关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政策法规、规划、原则、标准为基础,结合云南省和昆明市有关的政策、产业文件、有关规划、行业标准、发展定位和昆明市自我发展需求开展研究。
服务要求:确保规程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服务地点:昆明市。
合同履行期限: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完成约定任务数后结束。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二、申请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独立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本项目的承接主体;
2.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自行承诺);
2.2.具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或2022年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一年提供成立期间的,不限月份),或者提供应答文件递交前六个月内(含应答文件递交当月)由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行声明);
4.1.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磋商前六个月内(含磋商当月)任意一个月份税收缴纳证明材料,供应商新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提供情况说明,依法免缴(免征)税收的提供相应证明(或说明)材料);
4.2.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磋商前六个月内(含磋商当月)任意一个月份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供应商新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提供情况说明,依法免缴社保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及其他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自行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未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有供应商单位行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供应商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该条信息所有网页查询截图由供应商负责查询并放置于应答文件之中(日期从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应答文件当日任意一天均可);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同标段的磋商(自行声明);
8.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自行声明)。
三、获取采购(磋商)文件
时间:2024-02-29 09:00至2024-03-06 17:00,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项目编号:YNHY磋20240201n
项目名称:《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技术咨询研究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25
最高限价(万元):25
采购需求:《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技术咨询研究,1项。
服务范围:以确保在2025年全市新产生磷石膏实现100%无害化处理,综合消纳量(包括综合利用量和无害化处理量)与产生量实现动态平衡,从根本上消除磷石膏堆存安全环保风险,并指导磷石膏产生企业配套建设(或委托建设)相应能力的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使全市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达到技术先进、保护环境、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为目标,编制起草《昆明市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试行)》。
服务标准:以国家、省有关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政策法规、规划、原则、标准为基础,结合云南省和昆明市有关的政策、产业文件、有关规划、行业标准、发展定位和昆明市自我发展需求开展研究。
服务要求:确保规程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服务地点:昆明市。
合同履行期限: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完成约定任务数后结束。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二、申请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独立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本项目的承接主体;
2.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自行承诺);
2.2.具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或2022年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一年提供成立期间的,不限月份),或者提供应答文件递交前六个月内(含应答文件递交当月)由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行声明);
4.1.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磋商前六个月内(含磋商当月)任意一个月份税收缴纳证明材料,供应商新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提供情况说明,依法免缴(免征)税收的提供相应证明(或说明)材料);
4.2.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磋商前六个月内(含磋商当月)任意一个月份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供应商新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提供情况说明,依法免缴社保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及其他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自行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未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有供应商单位行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供应商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该条信息所有网页查询截图由供应商负责查询并放置于应答文件之中(日期从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应答文件当日任意一天均可);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同标段的磋商(自行声明);
8.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自行声明)。
三、获取采购(磋商)文件
时间:2024-02-29 09:00至2024-03-06 17:00,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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