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通过认购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3、以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以融资租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网络借贷相结合(P2P模式)等融资投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7、利****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电子货币”投资委托**资;8****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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