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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动警务安全检查管理系统招标公告
日期:2024-02-26 收藏项目
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动警务安全检查管理系统招标公告(三次)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动警务安全检查管理系统,招标人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动警务安全检查管理系统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采购名称: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动警务安全检查管理系统;
    2.2项目采购数量:
序号
技术内容
计量单位
数量
采购预算
1
移动警务安全检查管理系统

1
850000.00元
    2.3技术要求: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动警务安全检查管理系统;
    2.4服务地点: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指定地点;
    2.5服务期:36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能够提供本次所采购内容的能力的投标人;
    3.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5.执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执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7.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3.2、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投标人;
    3.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
    3.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6、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8、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政府采购公告关于采购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请于2024年02月26日08时30分至2024年03月04日17时00分下载采购文件,从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3月18日0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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