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某部遴选军用民用车辆社会化保障企业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
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96 万元,招标人为某部。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
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某部遴选军用民用车辆社会化保障企业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2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包件 1; (002)包件 2;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包件 1)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 3 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
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
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
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
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
期内)。
(五)本项目特定资格:
1.投标人主营或主营范围产品中包含车辆维修或语义相同或相近的内容(以投标人提供的营
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为准),必须有实体汽车修理厂。
2.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许可二类以上资质。
(六)投标人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
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002 包件 2)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 3 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
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
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
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
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
期内)。
(五)本项目特定资格:
1.投标人主营或主营范围产品中包含车辆维修或语义相同或相近的内容(以投标人提供的营
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为准),必须有实体汽车修理厂。
2.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许可二类以上资质。
(六)投标人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
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4 年 02 月 19 日 08 时 30 分到 2024 年 02 月 23 日 17 时 30 分
本某部遴选军用民用车辆社会化保障企业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
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96 万元,招标人为某部。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
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某部遴选军用民用车辆社会化保障企业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2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包件 1; (002)包件 2;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包件 1)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 3 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
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
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
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
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
期内)。
(五)本项目特定资格:
1.投标人主营或主营范围产品中包含车辆维修或语义相同或相近的内容(以投标人提供的营
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为准),必须有实体汽车修理厂。
2.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许可二类以上资质。
(六)投标人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
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002 包件 2)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 3 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
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
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
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
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
期内)。
(五)本项目特定资格:
1.投标人主营或主营范围产品中包含车辆维修或语义相同或相近的内容(以投标人提供的营
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为准),必须有实体汽车修理厂。
2.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许可二类以上资质。
(六)投标人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
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4 年 02 月 19 日 08 时 30 分到 2024 年 02 月 23 日 17 时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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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培
电话:010-53658120
手机:13718359801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zhangpei@zbytb.com
下载招标公告:某部遴选军用民用车辆社会化保障企业项目招标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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