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采购内容
沈阳市大东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免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项目(五次),参保人数预计19067人。
本次项目报价方式为固定单价价格:单价为30元/人/年
二、 保障内容
供应商提供的保障方案须满足以下要求:
2024年大东区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保 额 表
注:.根据保监发〔2015〕90号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一)意外身故保险保障金额60000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烧伤保险保障金额25000元,在保险责任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烧烫伤,根据《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烧烫伤时,首先对各处烧烫伤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烧烫伤等级不同,以最重的烧烫伤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烧烫伤等级相同,烧烫伤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烧烫伤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后次烧烫伤程度较高,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程度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累计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保障金额25000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医院(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指定医院治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0元免赔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四)意外住院津贴保障金额10800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住院治疗,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生活津贴计算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按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津贴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公共交通-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100000元,被保险人因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公共交通-轨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100000元,被保险人因乘坐轨道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七)公共交通-轮船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100000元,被保险人因乘坐轮船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因不可控因素导致本次项目所有人员不能及时续保,成交供应商须承担延误日期内的保险服务)。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法定保险执业资格的保险机构。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2月20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2月26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沈阳市大东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免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项目(五次),参保人数预计19067人。
本次项目报价方式为固定单价价格:单价为30元/人/年
二、 保障内容
供应商提供的保障方案须满足以下要求:
2024年大东区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保 额 表
|
保障责任 |
保额 |
免赔额 |
报销比例 |
|
意外医疗保险 |
25000元 |
0元 |
90% |
|
意外身故保险 |
600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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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烫伤残疾保险 |
25000元 |
- |
- |
|
意外住院津贴 |
60元/天 |
- |
- |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航空 |
100000元 |
- |
- |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轨道 |
100000元 |
- |
- |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轮船 |
100000元 |
- |
- |
注:.根据保监发〔2015〕90号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一)意外身故保险保障金额60000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烧伤保险保障金额25000元,在保险责任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烧烫伤,根据《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烧烫伤时,首先对各处烧烫伤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烧烫伤等级不同,以最重的烧烫伤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烧烫伤等级相同,烧烫伤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烧烫伤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后次烧烫伤程度较高,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程度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累计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保障金额25000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医院(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指定医院治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0元免赔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四)意外住院津贴保障金额10800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住院治疗,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生活津贴计算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按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津贴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公共交通-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100000元,被保险人因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公共交通-轨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100000元,被保险人因乘坐轨道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七)公共交通-轮船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100000元,被保险人因乘坐轮船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因不可控因素导致本次项目所有人员不能及时续保,成交供应商须承担延误日期内的保险服务)。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法定保险执业资格的保险机构。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2月20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2月26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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