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或经销商,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变更为“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生产商、代理商或经销商,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5、联系方式1.联系人:庄工2.地址###市静安###路181号兴铁大厦********.联系电话: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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