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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崇地征告〔2024〕1号)(第1次公告)招标公告
日期:2024-02-07 收藏项目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天生港镇街道福利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单位:公顷)
序号
街道
村(社区)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1
天生港镇街道
福利村
八组
0.0596
0.0002
0.0021
0
0.0617
2
天生港镇街道
福利村
二十四组
2.0004
2.0004
0
0
2.0004
3
天生港镇街道
福利村
二组
10.1219
6.7052
0.0873
0.013
10.2222
4
天生港镇街道
福利村
七组
0.5228
0.4471
0
0
0.5228
5
天生港镇街道
福利村
三组
4.7214
3.9021
0.005
0.0093
4.7357
6
天生港镇街道
福利村
  0.6378
0.0217
0
0.0056
0.6434
合计
18.0639
13.0767
0.0944
0.0279
18.1862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崇川政规〔2023〕4号)。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崇川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方式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21〕4号)、《关于明确征地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23〕47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办法》(通政规〔2023〕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崇川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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