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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机关)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2024年度区管道路设施小修养护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2-07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BJZB-2024-GC-1106项目名称: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2024年度区管道路设施小修养护工程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347.5931万元最高限价:347.5931万元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预算(万元)
最高限额(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156.3639
156.3639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
维修范围东至海河、南至津河、西至外环线、北至子牙河,共计42条区管道路,37片自属小区道路,总设施面积在147.4503万平米,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书及工程量清单。
第2包

191.2292
191.2292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
维修范围东至北运河、南至子牙河、西至西北半环、北至北运河,共计32条区管道路,76片自属小区道路,总设施面积在150.6326万平米,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书及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规定工期内达到本次采购合同金额时合同自动终止或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合同自动终止(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审方法。2.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3.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进行采购。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5.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或2022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3.提供2023年7月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声明。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二)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本项目须配备正项目经理一名,须具备: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②由供应商出具任命书并加盖公章。(五)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进行采购。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注:中型、小型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公章,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定。(六)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供应商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备查)。(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2月08日到2024年02月20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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