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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市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2-04 收藏项目

一、招标条件
本 介休市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已由以介行审项目审字【2023】66号批准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 申请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招标人为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项目位于介休市汾河干支流沿线及主要排口。主要包括采购9套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小型站、10套入河排污口水质自动在线监测微型站、37套近岸AI视频监控、1套水环境综合监管系统平台、运维。
招标内容与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2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2介休市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二标段
招标范围:平台建设所有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
001介休市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一标段
招标范围:干支流监测站设备、微站、AI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数据传输等清单内所有内容含运行维护2年。(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2介休市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二标段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3.2各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规定;3.3(1)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中不得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2)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ww.court.gov.cn/zgcpwsw/)的行贿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查询,查询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的。
001介休市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一标段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3.2各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规定;3.3(1)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中不得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2)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ww.court.gov.cn/zgcpwsw/)的行贿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查询,查询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的。3.4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核心产品)。
本项目 不允许 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4-02-04 18:00至2024-02-09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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