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范围
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办事处那廖村民委员会,具体以项目选址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作为南宁火车站围合片区储备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计算单位:公顷
四、征地拆迁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的规定计算。
计算单位: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3〕2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 )规定的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五、征地安置
采取产业安置留用地指标、实物补助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三者之一给予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办事处那廖村民委员会,具体以项目选址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作为南宁火车站围合片区储备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计算单位:公顷
|
序号 |
被征地单位 |
区片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
|
设施农用地 |
一般农用地 |
||||||
|
1 |
那廖村 |
一 |
0.0341 |
16.8428 |
0.6405 |
0 |
17.5174 |
四、征地拆迁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的规定计算。
计算单位:万元/公顷
|
序号 |
被征地 单位 |
区片 |
地类 |
征地面积 |
综合地价 标准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计 |
|
1 |
那廖村 |
一 |
农用地 |
16.8769 |
180 |
1139.19075 |
1898.65125 |
3037.8420 |
|
2 |
一 |
建设 用地 |
0.6405 |
180 |
115.2900 |
0 |
115.2900 |
|
|
3 |
一 |
未利用地 |
0 |
67.5 |
0 |
0 |
0 |
(二)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3〕2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 )规定的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五、征地安置
采取产业安置留用地指标、实物补助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三者之一给予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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