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医院医疗垃圾处理、转运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桦甸市人民医院医疗垃圾处理、转运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2月19日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005号-FW002;
2.项目名称:桦甸市人民医院医疗垃圾处理、转运项目;
3.预算金额:56.00万元;
4.最高限价:56.00万元;
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6.服务需求:医疗垃圾处理、转运(具体服务需求详见磋商文件)
7.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
8.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9.服务地点:桦甸市;
10.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
1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以下资格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提供下列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依据就近集中处置原则,投标人须在吉林市辖区内具有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存储及处置资质,须依法取得医疗废物相关资质证书,且许可证有效期在采购人要求的服务期限内,并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医废相关法规、标准文件要求;
(3).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废物清运处置资质和能力,具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须包含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应内容);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须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应内容)。
(4).投标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5).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6).供应商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2月01日至2024年02月07日,每天上午08:0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桦甸市人民医院医疗垃圾处理、转运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2月19日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005号-FW002;
2.项目名称:桦甸市人民医院医疗垃圾处理、转运项目;
3.预算金额:56.00万元;
4.最高限价:56.00万元;
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6.服务需求:医疗垃圾处理、转运(具体服务需求详见磋商文件)
7.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
8.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9.服务地点:桦甸市;
10.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
1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以下资格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提供下列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依据就近集中处置原则,投标人须在吉林市辖区内具有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存储及处置资质,须依法取得医疗废物相关资质证书,且许可证有效期在采购人要求的服务期限内,并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医废相关法规、标准文件要求;
(3).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废物清运处置资质和能力,具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须包含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应内容);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须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应内容)。
(4).投标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5).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6).供应商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2月01日至2024年02月07日,每天上午08:0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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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宋扬
电话:010-8893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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