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JG203224S60262
1.2项目名称: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国标法小型空气站日常运行及备机维护
1.3预算金额:人民币112万元
1.4最高限价:人民币112万元
1.5采购需求:对栖霞区八卦洲街道、栖霞街道、西岗街道、龙潭街道、马群街道、尧化街道和燕子矶街道在内的共计七个街道小型空气站,提供为期一年的日常运行及备机维护服务。日常运行及备机维护服务需满足《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二、第十三条之规定,保证七个空气站的正常平稳运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精准技术服务,确保各站点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
1.6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中标方进场开始运维,期间的运维服务费用,由中标方支付给现运维方;
1.7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
1.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9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距磋商时间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和利润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或其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①提供缴纳税收的凭证;②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无。
2.4第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时,依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 获取时间:2024年01月26日至2024年02月02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1.1项目编号:JG203224S60262
1.2项目名称: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国标法小型空气站日常运行及备机维护
1.3预算金额:人民币112万元
1.4最高限价:人民币112万元
1.5采购需求:对栖霞区八卦洲街道、栖霞街道、西岗街道、龙潭街道、马群街道、尧化街道和燕子矶街道在内的共计七个街道小型空气站,提供为期一年的日常运行及备机维护服务。日常运行及备机维护服务需满足《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二、第十三条之规定,保证七个空气站的正常平稳运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精准技术服务,确保各站点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
1.6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中标方进场开始运维,期间的运维服务费用,由中标方支付给现运维方;
1.7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
1.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9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距磋商时间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和利润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或其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①提供缴纳税收的凭证;②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无。
2.4第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时,依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 获取时间:2024年01月26日至2024年02月02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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