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拖拉机与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拖拉机报废回收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 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 15 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 12年,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或补检不合格的拖拉机要注销牌证。截止2024年1月20日止,黄有江等137人名下登记的拖拉机符合注销牌证规定(详见附件),现将其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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