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项目为 中国移动贵州公司网络部2023年至2024年(12个月)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及移动上网日志留存系统符合性测试服务项目(L4),采购人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采购人自筹,并已落实。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具有提供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均可前来报名。 | ||||||||||
| 一、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中国移动贵州公司网络部2023年至2024年(12个月)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及移动上网日志留存系统符合性测试服务项目(L4)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及移动上网日志留存系统符合性测试服务,根据两部委网络信息安全考核工作的要求,须由具备工信部信息安全测评资质的第三方评测单位进行测评,确保系统功能达到工信部相关功能及性能要求,主要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2.1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测试 1)对贵州移动企业侧系统的核心功能(包括违法信息监测、违法信息处置、访问日志记录、数据上报、指令接收及处置等)、系统可靠性以及系统同步配套情况(企业系统实现对IDC/ISP业务出口带宽的100%全覆盖,并具备测试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信安系统扩容、改造评测合格报告)进行测试,其中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针对每个机房需进行包含12类共83个小项的测试、DNS信安系统包含8大类共31个小项的测试、互联网资源协作平台包含18类共109个小项的测试。 2)基础数据校验,每月对企业系统中的经营单位信息、机房信息、客户信息与活跃资源数据等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其与管局侧系统数据的一致性进行随机抽测一次。 3)在工信部及贵州省通管局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进行测试前,对照《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系统的使用管理及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抽查。 4)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评测及相关工作在合约期内至少各开展2次/年。 1.2.2上网日志留存系统合规性测试 1)按月利用拨测工具对贵州移动已建成的移动上网日志留存系统(包括2/4/5G及WLAN)进行测试,并利用两部委考核单位(含信通院、cncert等)认可的拨测工具对移动上网日志留存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抽测(2/4/5G上网方式)。 2)根据工信部及贵州省通管局的要求,对移动上网日志留存系统需要地址转换的WLAN上网方式进行测试。 3)完成自测计划和符合省通管局抽测要求的配合抽测计划。 1.3项目预算:含税102.7246万元(不含税96.91万元)。 1.4项目服务地点:贵州省贵阳市。 1.5框架采购(下单)截止日: 1.5.1可下单周期:(1)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月止;(2)标包执行金额达到框架上限金额(上限金额为含税预算金额)。 达到以上条件之一者框架采购(下单)立即停止。 1.5.2自动延期条件:在本框架(下单)截止日期内,如果甲方公布有关本项目的最新集中采购结果,则本合同至该最新集中采购结果公布之日终止。在本框架(下单)截止日期内,如果甲方没有公布有关本项目的最新集中采购结果,则本框架(下单)截止日期到期后自动延续一年。 自动延续期内,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框架(下单)截止日期终止: 1)甲方公布有关本项目最新集中采购结果的,则本框架(下单)截止日期至该最新集中采购结果公布之日终止; 2)甲方提前15日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则本框架(下单)截止日期至该通知载明的日期当日终止。甲方公布有关本项目最新集中采购结果的,则本框架(下单)截止日期至该最新集中采购结果公布之日终止。 1.6采购包划分:不划分标段标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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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格要求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应答人资格要求如下: 1.主体登记要求:投标方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选的,须提供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其参选承担连带责任的授权函,授权函中须加盖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公章。同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同时参加同一采购包或未划分采购包的同一项目的, 投标均无效。 2.项目要求: 1)应答人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关于上报2015年信息安全技术手段测试机构评定结果的函》(安全简函[2015]19号)文件中公布的信息安全技术手段测试机构名单(即属于该文的附件一、附件二中的名单)之一,但不包括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管理的直属机构。此项以采购方提供的(安全简函[2015]19号)文件为评审依据,未纳入其中的应答人视为不具备该资质。 2)应答人必须承诺严格按照本项目技术规范书应答组建项目团队,并承诺入场前接受我方对项目团队成员(包括项目经理和全体项目成员)的符合性验证。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团队成员,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相应人员或终止合同,并将严格按照《贵州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则》的规定实施处罚。 3.纳税人要求: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承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应答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资格证明材料,可提供以下四种证明材料之一: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扫描件,如税务机关盖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 ②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扫描件; ③国家税务局网站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信息截图; ④一份近期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如应答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需提供为本项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的承诺函。 4.与其他应答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采购包投标或未划分采购包的同一项目投标。 5.不得存在的情形: 应答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的; (4)财产被接管,财产被冻结且影响履约能力的; (5)在最近三年内(2021年01月01日至应答截止日期 )有严重违约的(类似项目因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行政监督部门在网站上发布处罚公告且处罚金额达到合同金额50%以上的;2)被中国移动纳入严重负面行为或特别严重行为的); (6)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处于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任一区域内暂停或取消投标/中标资格期限内的。 (7)在最近三年内(2021年01月01日至应答截止日期 )有骗取中标;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并发布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8)应答人为失信被执行人; 1)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核查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 2)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应答人产品或服务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含各分公司)在禁止合作期内的; (10)违反《中国移动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处理规则》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代理商要求: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应答。 7.联合体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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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采购文件售卖时间为2024年01月23日19时00分至2024年01月28日1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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