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名称:徐圩新区增量配电网储能项目监理
1.2项目编号: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地点: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2.2项目规模:徐圩新区增量配电网储能项目总投资约1.25亿元(以后期实际投资为准),新建构筑物主要包括PCS升压变预制舱、蓄电池储能舱、消防泵及水池等,建设规模48MW/96MWh,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
2.3 采购范围:徐圩新区增量配电网储能项目监理,包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及设备安装阶段 “三控”、“三管”、“组织协调”及应履行的相关安全责任和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所有监理;
2.4 工期要求:100日历天,实际开始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5 磋商控制价:50万元,磋商报价超过采购人期望值(采购人期望值=控制价*95%)的,按无效响应处理;本项目采用全费用固定单价,具体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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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人员岗位 |
所需人数(人) |
暂定工程量 (人.日历天) |
全费用固定单价(元/人.日历天) |
合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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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100 |
1400 |
1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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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1 |
100 |
1100 |
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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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监理工程师 |
1 |
100 |
1100 |
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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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理员 |
2 |
100 |
700 |
140000 |
|
注:
(1)该单价为全费用固定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单价固定不变,且不以任何理由增加,是完成本合同规定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保险、住房公积金、办公费、差旅费、现场补贴、公司管理费、现场必备的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的购置及使用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监理人员食宿费用、通讯费等;以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所发生的费用;监理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费用、利润、税金(含增值税);监理人为完成合同范围所配置的其他辅助人员以上各种费用及其他为完成本监理工程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
(2)本合同约定的施工阶段100日历天内全部工作内容未能在约定工期内全部履行完毕的,如逾期超过 30 天,在逾期的 30 天内不再收取任何费用,逾期超过 30天的,自第 31天起,甲方按月考勤支付监理费用给乙方,支付金额为:考勤天数*签约合同全费用固定单价。(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逾期的不在此范围)。
(3)签约合同全费用固定单价=最终投标报价/控制价×控制价全费用固定单价。
(4)监理单位在进场前,上报进场计划经发包人审批,进场计划应合理安排人员入场及休息时间,最终结算时,若累计监理费超过合同金额10%后不再计取。
2.6 质量要求: 合格,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采购需求 。
3. 资格条件
3.1供应商是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2 供应商资质要求:须具备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3.3 供应商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3.3.1 具有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电力工程专业);
3.3.2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如为已退休人员但又在执业期内的,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退休证及本人身份证。
3.4 供应商业绩要求: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或完工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项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储能或光伏项目监理业绩;(供应商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项目提供)、监理合同和交(竣)工验收证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上述材料必须能清晰表明项目的总监姓名、工程内容、规模、造价、金额、竣工验收时间或完工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无法体现,需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作为认定依据。否则不予认可)。
3.5本次采购对供应商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供应商不得使用在限制期限内的人员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投标。一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确需继续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应经已承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住建局质安处备案,但最多不能超过三项工程且未在市区以外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3.6 供应商信誉要求:
3.6.1 未被有关部门限制在采购项目所在地承接项目的;
3.6.2 供应商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评审阶段,供应商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审委员会不得推荐该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在成交候选人公示至发出成交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成交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注:以上信誉要求内容由各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附件承诺书要求进行承诺,并承担作出虚假承诺的一切后果。
3.7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6)存在同一人直接关联任职股东或高管(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的;
(7)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供应商)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8)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采购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4. 磋商文件的获取
4.1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为: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1月 30日;
5.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日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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