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cs报名截止: 2024-01-21 10:00:00
1.招标名称:【北京河北京津冀康复辅具产业园(二期)项目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设备租赁】
2.工程概况:【项目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滏阳东路路南高新区康复辅具C园内滏阳路南侧、朝阳大街东侧;
建筑面积:地上45985.97m² ;层数:地上11层,地下1层;
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 ;建筑高度:48.4m;层高:首层层高6m,二~十层层高为4.2m,十一层4.1m;;
工期: 暂定开工日期:2024.3.1 ,竣工日期2024.12.20】。
3.招标内容:【北京河北京津冀康复辅具产业园(二期)项目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设备租赁;
6015塔式起重机3台
施工升降机1台
物料提升机3台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租赁、安装、维修保养及其他与设备使用相关的服务】。
4.质量要求:【4.1制造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塔式起重机出厂合格证、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必要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4.2 安装单位应提供:
a.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
b.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证明;
c.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d.安装过程中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4.3 3年以内设备,如有新设备尽量保证全新,如没有,保证每台设备及配件同厂家同型号同批次,颜色为工程黄,按要求提供风速仪、障碍灯、塔吊大臂亮化及安装、塔吊吊钩可视化监控及安装、标准节螺栓力矩报警装置、当地政府要求安装的黑匣子等监控设备及其他智能化设备及安装】。
5.工期要求:【计划租赁周期暂定为10个月,具体以实际工期为准】。
6.付款条件:【6.1 设备进场安装完成、检测完成、使用登记办理完成、甲方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后,每一个季度为一个付款周期,第二个季度支付第一个季度累计对账金额的【60】%(本付款以收到业主工程款为前提, 且不超过甲方收到甲方与业主合同中本项工作对应的实际收款比例);第三季度支付第二个季度累计对账金额的【60】%(本付款以收到业主工程款为前提,且不超过甲方收到甲方与业主合同中本项工作对应的实际收款比例)。
以此计算,最后一个季度的累计对账金额和余款在所有租赁设备退场且办理最终结算【6】个月后的次月21日之前无息付清(本付款以收到业主工程款为前提,且不超过甲方收到甲方与业主合同中本项工作对应的实际收款比例)。如涉及贴现费用,贴现费由【乙】方承担。
6.2支付方式: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汇票、支票、保理、供应链融资、以房抵款、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涉及贴现费用,贴现费由【乙】方承担.
6.3 因下列情况造成的设备停用,乙方同意减免租金。
(1)由于地方天气原因和政府原因等,甲方要求设备停用的,停用时间在【 1天至15天(含)】以内的不计取租金;停用时间在【16天至30天(含)】之间的,前15天不计取租金;从第16天开始至停租截止日,按此天数乘以日租金的【80】%计算;在【30】天以上的,按实际停用天数乘以日租金的【50】%计算。
(2)法定节假日导致设备停用的:【在设备报停待拆或春节等节假日导致设备停用的情况下,乙方免收停用期间租金】;
(3)其他:【冬休期间免收一切费用(约定冬休时间为【60】日),如若冬休期间甲方正常 施工且设备未停止使用,则正常按日计算租金】。
7.拟选定中标单位数:【 1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公司河北分公 司
北京河北京津冀康复辅具产业园(二期)项目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设备租赁招标公告
一、招标概况
1.招标名称:【北京河北京津冀康复辅具产业园(二期)项目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设备租赁】
2.工程概况:【项目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滏阳东路路南高新区康复辅具C园内滏阳路南侧、朝阳大街东侧;
建筑面积:地上45985.97m² ;层数:地上11层,地下1层;
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 ;建筑高度:48.4m;层高:首层层高6m,二~十层层高为4.2m,十一层4.1m;;
工期: 暂定开工日期:2024.3.1 ,竣工日期2024.12.20】。
3.招标内容:【北京河北京津冀康复辅具产业园(二期)项目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设备租赁;
6015塔式起重机3台
施工升降机1台
物料提升机3台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租赁、安装、维修保养及其他与设备使用相关的服务】。
4.质量要求:【4.1制造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塔式起重机出厂合格证、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必要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4.2 安装单位应提供:
a.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
b.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证明;
c.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d.安装过程中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4.3 3年以内设备,如有新设备尽量保证全新,如没有,保证每台设备及配件同厂家同型号同批次,颜色为工程黄,按要求提供风速仪、障碍灯、塔吊大臂亮化及安装、塔吊吊钩可视化监控及安装、标准节螺栓力矩报警装置、当地政府要求安装的黑匣子等监控设备及其他智能化设备及安装】。
5.工期要求:【计划租赁周期暂定为10个月,具体以实际工期为准】。
6.付款条件:【6.1 设备进场安装完成、检测完成、使用登记办理完成、甲方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后,每一个季度为一个付款周期,第二个季度支付第一个季度累计对账金额的【60】%(本付款以收到业主工程款为前提, 且不超过甲方收到甲方与业主合同中本项工作对应的实际收款比例);第三季度支付第二个季度累计对账金额的【60】%(本付款以收到业主工程款为前提,且不超过甲方收到甲方与业主合同中本项工作对应的实际收款比例)。
以此计算,最后一个季度的累计对账金额和余款在所有租赁设备退场且办理最终结算【6】个月后的次月21日之前无息付清(本付款以收到业主工程款为前提,且不超过甲方收到甲方与业主合同中本项工作对应的实际收款比例)。如涉及贴现费用,贴现费由【乙】方承担。
6.2支付方式: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汇票、支票、保理、供应链融资、以房抵款、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涉及贴现费用,贴现费由【乙】方承担.
6.3 因下列情况造成的设备停用,乙方同意减免租金。
(1)由于地方天气原因和政府原因等,甲方要求设备停用的,停用时间在【 1天至15天(含)】以内的不计取租金;停用时间在【16天至30天(含)】之间的,前15天不计取租金;从第16天开始至停租截止日,按此天数乘以日租金的【80】%计算;在【30】天以上的,按实际停用天数乘以日租金的【50】%计算。
(2)法定节假日导致设备停用的:【在设备报停待拆或春节等节假日导致设备停用的情况下,乙方免收停用期间租金】;
(3)其他:【冬休期间免收一切费用(约定冬休时间为【60】日),如若冬休期间甲方正常 施工且设备未停止使用,则正常按日计算租金】。
7.拟选定中标单位数:【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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