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及项目概况
本项目已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23】87号)及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西南局函【2023】196号)批准建设,项目单位为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家、地方政府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60%:40%),招标人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提质改造工程办公室。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
2.1 本项目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提质改造工程公务机基地特种车辆及服务车辆采购项目02标段(重新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请登录)受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提质改造工程办公室(招标人)的委托,现对该项目的下列货物和有关服务进行国际公开招标,兹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文件:
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本身以及全部货物的设计、生产制造、包装、运输、保险费、办理货物出、进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清关手续费用、进口代理费、法定商检费及货物出、进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增值税等,交付使用前的培训费、技术资料费、售后服务费、验收费、随车工具及配件以及质量保证期内的维护费等所有费用。
2.2 车辆整车交货期:车辆于2024年8月30日前到货并完成调试(完整货物)。
3. 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是具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的,并在国内正式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产品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2 资格要求:
3.2.1所投车辆同品牌同型号在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辆已完成供货业绩(验收完毕),投标时须提供合同复印件(至少具有首页、签章页和清单页);同时提供用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或证明供货验收完毕的用户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及制造商公章,若为用户证明在此基础上还须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3.2.2所投车辆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已在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通告且质量一致性审核处于有效期内、通告状态为正常。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3 财务要求:
投标时须提交投标人2020-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且无亏损。(若为新成立公司不足三年,则提供成立以来上述要求相关资料)
3.5 信誉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6 售后服务:所投车辆制造商,应在中国设有常驻服务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售后,并能够提供及时有效(项目所在地)的售后服务;投标时须提供售后服务机构介绍资料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售后服务机构若为委托的代理机构,还需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授权书,格式自拟)。
3.7 制造商授权书:本项目接受设备制造商或代理商参与投标。如为代理商投标,应提供车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投标授权书(正本)。
3.8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注册。
3.9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投标。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最新章程,该章程应包括公司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名称或投资方。
3.10 投标人必须满足上述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并依照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证明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提供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1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获取:
4.1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自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24日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4.2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600元/包(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本项目已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23】87号)及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西南局函【2023】196号)批准建设,项目单位为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家、地方政府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60%:40%),招标人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提质改造工程办公室。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
2.1 本项目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提质改造工程公务机基地特种车辆及服务车辆采购项目02标段(重新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请登录)受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提质改造工程办公室(招标人)的委托,现对该项目的下列货物和有关服务进行国际公开招标,兹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文件:
|
货物名称 |
数量 |
简要技术规格 |
|
(公务机专用)电动抱轮牵引车 |
1辆 |
详见第八章 |
2.2 车辆整车交货期:车辆于2024年8月30日前到货并完成调试(完整货物)。
3. 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是具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的,并在国内正式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产品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2 资格要求:
3.2.1所投车辆同品牌同型号在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辆已完成供货业绩(验收完毕),投标时须提供合同复印件(至少具有首页、签章页和清单页);同时提供用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或证明供货验收完毕的用户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及制造商公章,若为用户证明在此基础上还须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3.2.2所投车辆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已在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通告且质量一致性审核处于有效期内、通告状态为正常。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3 财务要求:
投标时须提交投标人2020-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且无亏损。(若为新成立公司不足三年,则提供成立以来上述要求相关资料)
3.5 信誉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6 售后服务:所投车辆制造商,应在中国设有常驻服务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售后,并能够提供及时有效(项目所在地)的售后服务;投标时须提供售后服务机构介绍资料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售后服务机构若为委托的代理机构,还需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授权书,格式自拟)。
3.7 制造商授权书:本项目接受设备制造商或代理商参与投标。如为代理商投标,应提供车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投标授权书(正本)。
3.8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注册。
3.9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投标。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最新章程,该章程应包括公司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名称或投资方。
3.10 投标人必须满足上述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并依照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证明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提供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1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获取:
4.1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自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24日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4.2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600元/包(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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