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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师双河市-90团-精阿高速公路工程(第一合同段市政工程)照明灯具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日期:2024-01-12 收藏项目
一、招标条件:
本第五师双河市-90团-精阿高速公路工程(第一合同段市政工程)照明灯具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编号: E6699004006240019)已由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 以兵交发〔2021〕111号文批准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招标人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招标项目所在实施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师 2.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第五师双河市 3.工程规模:景观路灯、投光灯等设备采购。 4.本次公告共划分为1个标段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招标范围
工期(天)
E6699004006240019001001
第五师双河市-90团-精阿高速公路工程(第一合同段市政工程)照明灯具设备采购
景观路灯、投光灯等设备采购,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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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条件:(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本次招标接受制造商或授权经销商。经销商须提供厂家授权书且所投产品是原制造商提供并提供原制造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业绩要求:投标人近3年(2020年1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承担过至少1项类似工程业绩(类似业绩指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功能照明工程或景观照明工程的供货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4)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至2022年)财务状况良好。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或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二个月内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2020年1月1日后注册企业可根据实际注册时间提供注册时间后的财务会计报表)。(5)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新兵办发〔2021〕100号文“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予以限制的情形。(投标人须按照“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信誉承诺书和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其他要求: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四、投标须知(请登录)
五、招标文件获取
1.领取时间:2024年01月13日 00时00分至 2024年01月18日 0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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