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ZYH2023-DY-G004品目一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县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垃圾分类设###市驿站等采购品目一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2月23日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更正内容:一、答疑事项1:问:招标文件P22《技术分评分项》中“项目建设方案、项目人员培训方案、项目配送及安装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范围“评审为优者加9分,评审为良者加4分,评审为中者加2分,评审为差者加0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综合评定,“内容完整详细、描述清晰、观点明确;内容较完整,方案较完善合理;分析较合理”等一系列的模糊评分字眼,不利于招标的公平公正,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合理竞争。1、关于评分内容为“项目建设方案、项目人员培训方案、项目配送及安装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请问其中提到的“内容完整详细、描述清晰、观点明确;内容较完整,方案较完善合理;分析较合理”如何定义?“完整、合理”可否进行明确为何标准?“项目建设方案、项目人员培训方案、项目配送及安装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有无具体的要求,能否详细说明?2、使用了“优、良、中、差”的评分字眼,没有具体的评分标准,评审专家如何进行评审?方案之间梯度分差设置为加9分、4分、2分、0分,梯队分差值如此巨大,明显容易放大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综上,评审标准的不量化不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容易扩大评审专家自主裁量权,有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便利的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且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在《财政部指导案例9号》(详见附件1)指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土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和根据国库司「留言编号:********」(详见附件2)指出: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的合理、先进、稳定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招标文件中“完整”“完善”“合理”等表述也应当明确其具体的标准并进行量化。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答****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公司提出的相关请求不予支持。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已按87号令的要求进行量化和细化到区间并设置对应不同的分值,比如,项目建设方案(13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评定,内容包括①垃圾分类设备配置②垃圾分类设备分布,包含以上两点者得4分,包含任意一点者得2分,未提供者得0分。项目人员培训方案(15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人员培训方案进行综合评定,内容包括①人员安排②时间安排③培训内容;包含以上三点者得6分,包含任意一点者得2分,未提供者得0分。项目配送及安装实施方案(13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配送及安装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定,内容包括①进度安排②质量保障措施③验收方案;包含以上三点者得6分,包含任意一点者得2分,未提供者得0分。售后服务方案(15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定,内容包括①人员培训②突发情况预案③拟投入团队主要人员及架构④响应时间⑤售后服务团队;包含以上五点者得5分,包含任意一点者得1分,未提供者得0分。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设置评审专家的专业主观评审因素,进行再次评审,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法规未禁止主观分,且87号令也明确了评审专家应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进行独立评审。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且该条款为加分项,不属于资格条件。评审因数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满足技术参数和采购项目要求即可参加。本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二、答疑事项2:问:招标文件P23《技术评分项》中“智能回收屋”,在本项目中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了核心产品为30L分类垃圾桶、240L分类垃圾桶,然而却在技术评分项中用2座智能回收屋的表面表面涂饰层/覆面材料理化性能(金属喷漆(塑)涂层)、中性盐雾试验(NSS)且连续喷雾480h来设置评分项,且得分高达3分,该评分项设置有指向性嫌疑。该评分设置脱离本项目核心产品,导致该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失去意义。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答****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公司提出的相关请求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智能回收屋的表面表面涂饰层/覆面材料理化性能(金属喷漆(塑)涂层)、中性盐雾试验(NSS)且连续喷雾480h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且该条款为加分项,不属于资格条件。评审因数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满足技术参数和采购项目要求即可参加。本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更正日期:2024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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