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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总医院(屏南县医院)血液透析设备及麻醉机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1-11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屏南县总医院(屏南县医院)血液透析设备及麻醉机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300,000.00元
采购包1(血液透析设备):
采购包预算金额:72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72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A02322100-体外循环设备 血液透析设备4台 4(台) 血液透析机4台,符合临床使用要求。 720,0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
采购包2(麻醉机、多功能监护仪):
采购包预算金额:58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58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A02320300-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医疗设备一批 1(批) 麻醉机1台,多功能监护仪1台,满足临床使用要求。 580,0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2: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投标人所投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相关标准。具体如下: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资格性审查不合格。2、投标人所投产品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若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同时提供)复印件,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资格性审查不合格。;(2)①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2或者2023的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3)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中小企业的将被拒绝。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章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的,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 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2:
(1)投标人所投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相关标准。具体如下: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资格性审查不合格。2、投标人所投产品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若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同时提供)复印件,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资格性审查不合格。;(2)①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2或者2023的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3)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中小企业的将被拒绝。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章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的,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 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节能产品:(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2)财政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 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 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环境标志产品:(1)《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2)财政部 发展 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4-01-12至 2024-01-18,(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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