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1.1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城际铁路联络线一期CJLLXZF-1标项目建设资金由京津冀城际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50%、国内银行贷款 50%,项目资金已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完备。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已具备招标条件的石材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人为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城际铁路联络线一期CJLLXZF-1标项目经理部。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新建城际铁路联络线一期CJLLXZF-1标项目
(1)新航城站车场规模2台4线(含正线),到发线有效长度均满足400m,设220×9.0×1.25m侧式站台2座。中心里程为改DK37+800,车站为地下站,站场轨行区位于地下三层,车站站房位于站场上方,车站站型为地下线正上式车站,采用上进上出旅客流线组织模式,站房总建筑面积 44552㎡,其中地下面积 42990㎡(含轨行区面积 20102㎡),地面出入口、风亭等1562㎡,地下结构工程与站前工程同期完工。
(2)空港新区动车所生产生活房屋包括4线检修库、动态检测棚、洗车库以及维修工区办公楼、职工宿舍等生产生活房屋,建筑面积46214.04㎡。
(3)隧道消防工程包括隧道桥梁段起至新航城站DK31+970-DK37+25、新航城站至机场站 DK38+150-DK42+038、机场站至津兴二期分界DK46+115-改DK52+063。
项目位置:1、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火头营新建城际铁路联络线一期CJLLXZF-1标项目部(动车所工点); 2、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刘田路新建城际铁路联络线一期CJLLXZF-1标项目部(新航城工点)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包件名称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要求:具有与投标标的物资产能配套的生产技术装备和集散运输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经环保验收合格。代理商所代理厂家也应满足上述对生产商的要求,并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1年、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包含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扫描件),2023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产品生产厂具有近两年(2021年、2022年)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一份,至少两种物资需在投标文件中附上真实有效的资料(合格证、出厂自检报告、有效期内的型式检测报告);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1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3年1月1日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①发生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④因存在不良行为被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⑤投标物资被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⑥在国家、行业以及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信用评价处罚期内。⑦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⑧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供应商;⑨不接受被列入《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诚信当事人名单》中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在投标文件报价中明确供应品牌范围,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售卖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17时00分。
1.1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城际铁路联络线一期CJLLXZF-1标项目建设资金由京津冀城际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50%、国内银行贷款 50%,项目资金已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完备。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已具备招标条件的石材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人为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城际铁路联络线一期CJLLXZF-1标项目经理部。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新建城际铁路联络线一期CJLLXZF-1标项目
(1)新航城站车场规模2台4线(含正线),到发线有效长度均满足400m,设220×9.0×1.25m侧式站台2座。中心里程为改DK37+800,车站为地下站,站场轨行区位于地下三层,车站站房位于站场上方,车站站型为地下线正上式车站,采用上进上出旅客流线组织模式,站房总建筑面积 44552㎡,其中地下面积 42990㎡(含轨行区面积 20102㎡),地面出入口、风亭等1562㎡,地下结构工程与站前工程同期完工。
(2)空港新区动车所生产生活房屋包括4线检修库、动态检测棚、洗车库以及维修工区办公楼、职工宿舍等生产生活房屋,建筑面积46214.04㎡。
(3)隧道消防工程包括隧道桥梁段起至新航城站DK31+970-DK37+25、新航城站至机场站 DK38+150-DK42+038、机场站至津兴二期分界DK46+115-改DK52+063。
项目位置:1、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火头营新建城际铁路联络线一期CJLLXZF-1标项目部(动车所工点); 2、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刘田路新建城际铁路联络线一期CJLLXZF-1标项目部(新航城工点)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包件名称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要求:具有与投标标的物资产能配套的生产技术装备和集散运输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经环保验收合格。代理商所代理厂家也应满足上述对生产商的要求,并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1年、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包含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扫描件),2023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产品生产厂具有近两年(2021年、2022年)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一份,至少两种物资需在投标文件中附上真实有效的资料(合格证、出厂自检报告、有效期内的型式检测报告);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1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3年1月1日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①发生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④因存在不良行为被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⑤投标物资被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⑥在国家、行业以及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信用评价处罚期内。⑦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⑧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供应商;⑨不接受被列入《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诚信当事人名单》中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在投标文件报价中明确供应品牌范围,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售卖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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