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结算审核中介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效益费两部分组成,费用计算等约定如下:(1)基本费暂以施工单位送审价********.87元为计费基数,计费费率参照“赣价协[2015]9号”文件规定的计费标准的40%计算(计费费率按千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2)①效益费则按核减额(即按核减或核增后工程造价总额减去送审价的绝对值为计费基数)的********%计算;②若核减金额在送审价的10%以内,则结算审核中介费按实际核减金额的********%计算,由建设单位支付;若核减金额大于送审价的10%,则核减金额超过10%的部分,结算审核中介费按超过送审价的10%的核减金额的3%计算,由施工单位承担和支付。二、特别约定说明:若二审和本审的审减金额误差小于3%(含3%),则支付全部结算审核中介服务费;若二审和本审的审减金额误差在3%-5%(含5%),则扣除结算审核中介服务费的10%;二审和本审的审减金额误差在5%-10%(含10%),则扣除结算审核中介服务费的25%;若二审和本审的审减金额误差在10%以上,则扣结算审核中介服务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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