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北京局集团公司天津供电段管内天津机务段电力增容改造(综自UPS系统)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天津供电段管内天津机务段电力增容改造(综自UPS系统)采购公开竞争性谈判。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本次采购的内容为:
A01包:变电所综自UPS系统,包件项数为:1个;
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三十日之内;交货地点:天津。
其它内容详见采购公告附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3.1.1 A01包:变电所综自UPS系统
3.1.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须提供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开标之日前4年内综合自动化保护测控装置(因名称未规范统一,微机保护装置、微机保护监控单元、保护测控装置、……等用于电力配电所综自保护功能装置名称均可,但产品功能不满足要求的不采纳)、通讯管理机和RTU装置的型式检验(试验)报告。
3.1.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0年-2022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1.3业绩要求。
供应商须提供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供电部出具自开标之日前2年内综合自动化系统或综合自动化保护测控装置(同上)《运行业绩证明》,《运行业绩证明》所开具的格式应符合原铁道部运输局2012年发《关于规范管理供电设备《运行业绩证明》的通知》(运供设备电〔2012〕32号)的要求,同时该运行证明所显示的物资必须在国有铁路上运行达到1年以上。
3.1.1.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它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1年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1年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它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1.5其它要求:无。
3.1.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采购文件的获取
请于2024年1月6日9:00至2024年1月12日17:30(北京时间,下同)(请登录)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4.2采购文件每套售价A01:200元,售后不退。
5.报价文件的递交
5.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上午09:00。
本采购项目北京局集团公司天津供电段管内天津机务段电力增容改造(综自UPS系统)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天津供电段管内天津机务段电力增容改造(综自UPS系统)采购公开竞争性谈判。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本次采购的内容为:
A01包:变电所综自UPS系统,包件项数为:1个;
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三十日之内;交货地点:天津。
其它内容详见采购公告附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3.1.1 A01包:变电所综自UPS系统
3.1.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须提供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开标之日前4年内综合自动化保护测控装置(因名称未规范统一,微机保护装置、微机保护监控单元、保护测控装置、……等用于电力配电所综自保护功能装置名称均可,但产品功能不满足要求的不采纳)、通讯管理机和RTU装置的型式检验(试验)报告。
3.1.1.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0年-2022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1.1.3业绩要求。
供应商须提供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供电部出具自开标之日前2年内综合自动化系统或综合自动化保护测控装置(同上)《运行业绩证明》,《运行业绩证明》所开具的格式应符合原铁道部运输局2012年发《关于规范管理供电设备《运行业绩证明》的通知》(运供设备电〔2012〕32号)的要求,同时该运行证明所显示的物资必须在国有铁路上运行达到1年以上。
3.1.1.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它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1年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1年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它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谈判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被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1.1.5其它要求:无。
3.1.1.6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采购文件的获取
请于2024年1月6日9:00至2024年1月12日17:30(北京时间,下同)(请登录)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4.2采购文件每套售价A01:200元,售后不退。
5.报价文件的递交
5.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上午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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