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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研究招标公告
日期:2024-01-04 收藏项目
一、现行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及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败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受我国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采购行政监管体系是按职能、分行业独立设置的,总体上可分为几个方面:一是政府行政综合监管机构,主要包括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依法履行监督、审计职责的部门;二是专业职能监管机构,包括建设、环保、质监、安全等部门,从各自专业角度进行监督管理;三是行业和地区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监管机构,包括###市、自###路、民航、水利等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大都建立了职能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监管任务。长期以来,各行业部门机构和专业部门机构建立了各自独立的纵向垂直职能监管系统。从监管对象看,各部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各管一摊,监管职能分散,未能形成监管合力。从监管主体看,各监管主体职能交叉重叠,形成条块分割,导致重复监管,增加了协调难度。在行使监管权过程中,往往不同部门的监督机构对同一项目先后检查,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政府采购监督体系整体效能的发挥,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解决上述问题###路是建立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实现从分散采集、各自为政、交叉重叠的多元独立监管体系向集中监测、分布处理、结果导向、多元协同的统一监管体系转变。二、政府采购协同监管工作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财政部门逐步加强与审计部门协同配合,强化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报告,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的通知》(财办库[2016]427号)中也进一步明确了要完善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形成政府采购监管合力,对提高政府采购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主动加强工作协调,定期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统计信息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抄报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促进三部门间政府采购监管相关信息互通与共享;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台账制度,认真梳理和归类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及时登记处理结果信息;要完善接收督办机制,对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移交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要定期向审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纳入审计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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