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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意向承租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本次出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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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意向承租方承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按照出租方拟定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版本签署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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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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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电话:010-5334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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