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扬州泰州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飞行区场道工程一标段
工程地点:扬州市江都区。
第1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1.1招标人拟向投标人购买的货物明细表如下:
说明:样品(如有)—甲乙双方应对供应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附件等样品进行确认,样品由招标人进行封样保存,作为投标人供应货物验收的依据。本表约定的数量为暂估数量,具体供货数量以招标人实际收料为准。
1.2合同履行期间,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价。
1.3若供货超出本合同约定时,需要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若投标人不予以签订,则超过部分招标人有权不予以结算。
1.4在投标人交货前,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合同货物的规格型号、面层处理、设计、加工工艺、货物数量进行更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签订补充合同,如协商不成,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本单价或合同总价已包括样品、材料费、包装费、保险、商检、税金及其他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2条 价款结算与支付
2.1甲乙双方按月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结算流程为招标人指定的管理人员( 张波)和投标人负责人核实无误后,投标人签字确认,并报公司经营主管部门审核签字。
2.2结算单必须公司办理并盖公司章后才有效。项目部任何个人和项目章等签字盖章都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3按以下时间节点进行支付:
料进场,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每月21日甲乙双方进行当月度货款的核对工作,乙方持甲方签字确认的《材料收到证明单》到甲方物资部门核准实际收货数量,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由甲方根据项目业主下拨资金情况在次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该货款的70% 以此类推。剩余30%尾款在供货完毕后 2月内付清。
第3条 发票提供及涉税约定
3.1招标人每次付款前,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开具符合招标人要求和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2投标人不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付款。造成招标人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3.3因投标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投标人须依法向招标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4如果招标人丢失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5国家税率调整时税金部分按新税率执行,除税单价不变,含税单价根据调整税率调整。
第4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供应商报名截止时间: 2024年1月2日16时00分
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月3日12时00分
工程地点:扬州市江都区。
第1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1.1招标人拟向投标人购买的货物明细表如下: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单价(元) |
含税单价(元) |
税率(%) |
不含税总价(元) |
增值税额(元) |
含税总价(元) |
|
1 |
土工格栅 |
|
平米 |
16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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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聚丙烯土工布 |
|
平米 |
107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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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工布 |
|
平米 |
5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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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32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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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税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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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样品(如有)—甲乙双方应对供应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附件等样品进行确认,样品由招标人进行封样保存,作为投标人供应货物验收的依据。本表约定的数量为暂估数量,具体供货数量以招标人实际收料为准。
1.2合同履行期间,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价。
1.3若供货超出本合同约定时,需要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若投标人不予以签订,则超过部分招标人有权不予以结算。
1.4在投标人交货前,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合同货物的规格型号、面层处理、设计、加工工艺、货物数量进行更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签订补充合同,如协商不成,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本单价或合同总价已包括样品、材料费、包装费、保险、商检、税金及其他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2条 价款结算与支付
2.1甲乙双方按月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结算流程为招标人指定的管理人员( 张波)和投标人负责人核实无误后,投标人签字确认,并报公司经营主管部门审核签字。
2.2结算单必须公司办理并盖公司章后才有效。项目部任何个人和项目章等签字盖章都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3按以下时间节点进行支付:
料进场,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每月21日甲乙双方进行当月度货款的核对工作,乙方持甲方签字确认的《材料收到证明单》到甲方物资部门核准实际收货数量,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由甲方根据项目业主下拨资金情况在次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该货款的70% 以此类推。剩余30%尾款在供货完毕后 2月内付清。
第3条 发票提供及涉税约定
3.1招标人每次付款前,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开具符合招标人要求和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2投标人不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付款。造成招标人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3.3因投标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投标人须依法向招标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4如果招标人丢失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5国家税率调整时税金部分按新税率执行,除税单价不变,含税单价根据调整税率调整。
第4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供应商报名截止时间: 2024年1月2日16时00分
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月3日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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